台中市勞工處表示,若有資方要求產婦提早上班,資方已違反勞基法,若被勞工處查到,雇主將被移送法辦。
景氣不佳,竟有雇主以此理由要脅孕婦將法定8星期產假自動縮短、提早上班,讓部份職場孕婦擔心害怕,深怕休息56天後工作不保,提早上班又擔心產後身體出現後遺症。
勞工處長賴淑惠表示,若有雇主利用景氣差要脅已懷孕的員工縮短休產假時間,請孕婦向勞工處申訴,勞工處會保密,經查如果屬實,該處會將雇主移送法辦。
賴淑惠表示,勞基法規定產婦有8星期的休假,是考慮產婦產後身體復元,以及對嬰兒的哺乳,若提早返回工作崗位,不但影響產婦的健康,也不利嬰兒哺乳。
賴淑惠指出,景氣急凍,部份雇主要求勞工休無薪假,勞資雙方共體時艱,社會還能接受,但要求產婦縮短產假的作法,太不近人情,完全罔顧產婦的健康。
賴淑惠表示,為避免這類事情發生,勞工處將加強稽查,也呼籲企業界在台灣已面臨少子化的情況下,讓產婦能休滿8週,否則女性朋友更不想生育,對整個台灣未來將有不好的影響。她也強調,會向中央反映加重相關行為的罰責。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09/03/08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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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因為景氣因素協商實施無薪休假,如果遇到產假該如何給薪?勞委會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為八週,工資應該由雇主照給,不能夠因為勞工請產假而減少工資。即使勞工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但是在產假期間,雇主原本就應該依法停止勞工工作,因此,這段期間自然沒有所謂的無薪休假,應該要依照原來的約定給付工資。另外,雇主也不得針對懷孕或產假期間勞工約定減付產假工資,違反者將依法處罰。
(新聞來源:教育廣播電台 2009/3/9 康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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