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金先生問:我上月被科技公司資遣,之前在職時曾與公司簽過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合約中說明認股權有效存續期間為「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6年」,當時並口頭告知若自願離職此認股權即失效。但公司資遣我時,並未說明有關認股權部分要如何處理,請問我是否可要求公司讓我行使認股權權利?


 


答:員工認股憑證是企業為吸引或留住人才,讓員工可以認購企業股權。


保留有利文件或證據
  不過相關勞工法規和公司法規都沒有明文規定員工的認股憑證在離職、退休、資遣等情況下應如何處理,多數公司都有在事前把相關規定訂定於員工認股憑證發行辦法中,避免發生爭議。
  若勞資雙方在事前對此部分沒有明文規定,發生資遣情事時,勞資雙方應協商這部分權益應如何處理,若協商不成仍可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或法律訴訟途徑進行,勞工應盡量保留手邊有利文件或證據。


 


權益諮詢
可洽勞委會0800-211-459


申訴管道
各縣市府勞工行政單位


 


(資料來源:壹蘋果網路 20090118日 記者陳嘉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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