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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今(2)日三讀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於事業單位歇業,卻蓄意不終止勞動契約、導致積欠薪資、資遣費或工資的雇主,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依法可限制雇主出境,預計未來將可更加保障勞工權益。


  修正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條文中明定事業單位歇業,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工資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經過主管機關限期清償,但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為了鼓勵已經被預告資遣者,儘速另覓新職,條文明定,若經被預告解僱勞工,在協商期間就任新職,原雇主應該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若依法協商,結果較優者,應依照協商結果規定。此外,在協商期間,雇主不可以任意將預告解僱員工任意調職或解僱。


  除此之外,對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也稍做修正,對於同一事業單位在同一廠場,雇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在60日內解僱勞工,由超過所雇用勞工人數的3分之1降低至4分之1,即可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


 


(資料來源:ETtoday  2008/05/02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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