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已經上路一年多,造福許多父母,但也陸續出現一些爭議案例,例如有夫妻感情失和,先生申請育嬰津貼, 卻被 太太檢舉根本沒有撫養小孩,因此被勞保局要求退回育嬰津貼;還有夫妻協議離婚,雖然孩子監護 權給 先生,但小孩由太太撫養,育嬰津貼則由太太領取。
勞保局表示,就業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立法意旨在於彌補勞工因為撫育小孩而損失的薪資,因此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有親自照顧孩子的事實,因此即使是未婚生子的未婚媽媽都可以申請;反之,有些父母只想申請育嬰津貼,對養育孩子推來推去,即使是親生父母,都不見得可以申請育嬰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資格為受僱公司滿一年,就業保險年資一年以上,育有3歲以下子女,若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將可領取六成投保薪資,夫妻合計最長領一年。育嬰津貼去年5月上路,至今已有4萬餘人申請。
勞保局表示,儘管多數案件都沒有爭議,但是由於現代男女感情關係複雜,也陸續出現一些「特殊個案」。例如去年就有一位爸爸申請育嬰津貼,但是當勞保局發出一個月津貼後,忽然接獲他太太檢舉,控訴與先生已經分居,孩子由她撫養,先生無權申請育嬰津貼。勞保局事 後向 先生任職的公司查證,但公司也表示不清楚,後來再追蹤,發現先生雖有按月給付生活費,但是孩子的確由女方撫養。
勞保局 後來以 先生並無撫育子女事實為由,認定不符領取育嬰津貼資格,要求先生退回已領取的一個月育嬰津貼。但據了解,先生對勞保局判定不服,正進行行政訴訟中。
另一個個案則是夫妻協議離婚,男方取得監護權,但是雙方協議由女方照顧小孩,女方向勞保局詢問是否符合申請育嬰津貼條件? 由於女方提出男方出具的撫養證明,因此勞保局還是發給女方育嬰津貼。
勞保局表示,育嬰津貼發給除了就業保險年資、小孩3歲以下等消極條件外,最重要的是「育嬰」事實,因此儘管很多父母會以消極條件爭辯符合請領資格,但勞保局還要進行事實認定。例如若雙方已離婚,就以負擔養育一方為給付對象;即使分居未離婚,也是以撫育事實為認定給付基準。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0/07/22 記者陳素玲報導)
【相關報導】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不得同時請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開始之後,獲得許多民眾響應。不過許多家長因不熟悉法規,導致申請錯誤而無法請領。勞保局表示,父母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民眾在申請津貼時,也要注意子女年齡以免無法申請。
勞保局指出,不論父母同時撫育幾名未滿3歲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時間不能重疊,父母必須在不同時期分別請領。
如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則先以最年長子女名義申請,以免因為申請子女順序錯誤,造成子女已滿3歲而無法請領津貼的遺憾。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 民國98年5月1日 施行至今已經1年多,根據統計,自施行日開始至99年5月底為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已有4萬餘人,總核付金額為29億1,274萬餘元。
(資料來源:立報 2010/06/23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