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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網路流傳「因公受傷時,不要用IC卡掛號,以免權益喪失」的文章,勞委會澄清,勞工發生職災若以勞保身份就醫,可免部份負擔及住院膳食費部份減免,如以健保卡先掛號就醫,事後可檢具勞保職災門診單及核退申請書等文件辦理核退,職災請領權益不受影響。


  勞委會官員表示,勞工因公受傷,在住院或就診前應向公司申請「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將可免除部份負擔費用,經認定為職災的話,住院期間的膳食費用也只須支付一半,後續依據職災給付標準,如門診或復健期間還可以領取傷病給付,或失能給付等等。如果先以健保卡掛號就醫,仍可事後辦理部份負擔及醫療費用核退。依照健保相關規定,勞工應於七日內提具「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檢具「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向勞保局辦理核退,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的事由,以致於未能來得及在七天內辦理退費者,也必須敘明理由,否則勞保局將不予核退。


  勞委會強調,勞工傷病是否為職災,最後須由勞保局認定,若確定為職災,即使先以健保卡先就醫,仍不會損及勞工請領職災給付權益,只須提供相關文件仍可辦理核退。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0/05/05 黃悅嬌報導)



【相關資料】訊息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電子報84( 2008-08-05發行) 


職業傷病真苦惱 權益保障哪裡找


今天真是糗斃了!


 公司內部會議,豬頭主管正講的口沫橫飛,要大家把公司當成自己的家……。


偏偏手機這時響起,慘了!我忘了調震動。


更慘的是,為了識別來電者,我把家裡的電話設為周杰倫的歌─聽媽媽的話。


當聽到「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歌詞時,大夥全笑翻了,害我真想鑽到桌底下。


鄰居王媽媽的兒子前往加油站打工途中發生車禍,問我送那一家醫院好?


這還用問?當然是小義工服務的醫院囉!


不過,我提醒王媽媽,小哥具有勞工身分,勞工保險中原本就含有職業災害保險。像他這種因為工作上班途中受傷,就醫時就不要用健保,改用勞保身分會比較好。


王媽媽問:不都是看醫生,健保和勞保有什麼不同?


當然不同!健保看診需自行繳納部分負擔費用。


可是勞工若是因為職業災害就醫,不論是門診或住院,都不必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而且住院期間的膳食費,只要不超過30天,勞保還會補助半數費用,可以省不少錢。


王媽媽問:若是像這樣從家裡到加油站上班,半路上發生車禍,算不算職業傷害?


算啊!只要是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並且受傷,就算職業傷害。


所以看診前別忘了向公司索取職災醫療書單,也就是「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萬一需要住院,就要索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王媽媽問:那要帶健保卡嗎?


還是要帶,而且除了健保卡外,還要記得帶身分證。


若是緊急傷病 來不及回公司拿職災醫療書單,掛號時要記得說明要用勞保的職災身分就醫,而且一定要記得拿收據。這樣在就醫日起7天內,例假日不算,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就可領回代墊的費用。


王媽媽問:萬一遇到老闆或公司不願意給或填發職災醫療書單時怎麼辦?


沒關係,可以自行向勞保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請領。


不過,王媽媽還是擔心,如果就醫時沒有攜帶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而且繳交了部分負擔費用,這時候怎麼辦?


別緊張!只要在門診或出院後七日(含七日)內,向看診的醫療院所補繳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就會退還先前所繳交的部分負擔費用。


要是遇到作業很龜毛的公司,超過了七天,還是可以申請退費。只不過申請對象不是看診的醫療院所,而是勞工保險局。


聽完了我的說明,王媽媽說:這真是遠親不如近鄰……這個比喻好像有點怪怪的!她從來不知道職業傷病就醫時,還有這麼多「學問」。


王媽媽!您真是太誇獎我了,小義工的尾巴都要翹起來了。


這那有什麼學問?小義工只是現買現賣而已啦!


另外阿,要是上班途中不幸車禍重傷導致頭蓋骨需要重建,健保還另外有給付喔!您不必擔心啦~「呸呸呸,輕傷而已啦,胡說八道~」


另外手邊剛好有些相關的補助申請規定資料,也提供王媽媽參考囉!


勞工保險局語音答詢服務電話:0800-078777


健保局服務電話:0800-030598


 


勞工保險條例


   33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34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35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36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37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8   


被保險人已領足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保險給付,期滿仍未痊癒,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視傷病情形申請繼續治療或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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