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前夕,安胎假正式上路!勞委會宣布即日起,懷孕勞工有長期居家安胎需求者,只要提具醫師診斷證明請假,可併入住院病假計算,兩年內、最長可累計請假一年。
癌症治療假 可併入住院病假
鑑於近年癌症治療方式多樣,這次新公告的勞工請假規則也增訂癌症治療假,罹癌勞工於門診接受治療,也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計算。
除了安胎假之外,有育嬰需求的勞工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根據勞委會統計,上路一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薪資的六成),累計已經有三萬七千人申請,其中男性申請比例超過五分之一。
兩年內最長請一年 雇主不准罰六萬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指出,過去職場懷孕女性若有安胎需求,在一般病假請滿三十天後,由於居家安胎無假可請,除了留職停薪、不得已可能被迫離開職場。安胎假新規定上路後,台灣婦女不用在工作和懷孕之間抉擇,既可以保有自己的工作,又可以請病假,照顧孕體。
勞團:安胎假無薪 濫用機率低
雇主如果不准勞工依法請安胎假,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將可處六千以上、六萬以下罰款,若因此解雇員工,甚至可處十萬到五十萬不等的罰款。
不少企業主聽到安胎假可以請一年,都擔心會對企業造成衝擊,不過,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強調,安胎病假是無薪假,勞工擔心工作保障,濫用機率低。反倒是公務人員是否比照適用?適用後,是否也跟勞工一樣是無薪安胎假?值得持續關注。
醫師:安胎證明 視情況調整
台北長庚醫院產科主任徐振傑指出,過去確曾碰到病患要求醫師開一、兩個月安胎需求證明,但「懷孕又不是慢性病,患者情況可能會好轉。醫師通常一次會開立一週到兩週居家臥床診斷,請患者屆時回診,若情況不好,可能直接要求住院」。不大可能一次開個半年、一年的安胎需求。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小公司申請多
王如玄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路時,曾遭質疑「看得到、吃不到」,但實施一年以來申請人數卻是從過去每年三千多人、跳升到一年三萬七千人申請,其中有五成以上是三十人以下企業勞工,顯示育嬰留職停薪假並非大企業勞工的福利。
留職停薪津貼是投保金額的六成,最長領六個月,同一個孩子三歲前,父母可分別申請六個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0/05/08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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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 勞工安胎及罹癌門診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為了落實人性化的勞動條件與保障懷孕勞工的勞動權,勞委會今天(7日)表示,已完成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只要經醫師診斷證明,勞工可請安胎及罹癌門診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請1年。
在母親節前夕,勞委會7日表示已完成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今後勞工只要經醫生診斷,在懷孕期間有必要安胎休養,或是罹患癌症必須採門診方式治療,在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沒有住院的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在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這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避免有流產危險的懷孕勞工,或是必須常常返回醫院門診的罹癌勞工,因為無假可請,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原音)當妳有安胎的必要,譬如說妳必須要臥床休息,不然你可能有流產的危險,這時候讓我們的婦女不用在工作和懷孕之間來做抉擇,可以保有自己的工作,又可以請住院的病假,就是這個安胎假,讓她可以繼續將來懷孕生產完後可以回到職場。』
在配套措施方面,勞委會表示,已建立短期工作人力資料庫,可提有需要的企業主,短期人力補充專案媒合以及協助強化補充人力技能等服務。勞委會還說,如果雇主不准勞工請安胎假、罹癌門診假或是給予刁難,將會依法罰款。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2010/05/07 韓啟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