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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上班族常因上下班發生事故,一旦因此而受傷住院,雇主除了要按勞工原領薪資給予職災補償外,勞工還可另外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勞委會勞保局表示,很多勞工以為雇主給了全額薪資的補償就不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其實是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小周每月薪資42000元,某天小周騎機車前往上班途中,與汽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右腳斷裂,小周因此住院一個月,老闆根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了一個月工資42000元職災補償。小周生病期間有朋友來探病,問小周是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小周才知道還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後來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果然領到另外一筆錢。


  勞保局表示,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為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是一種損害補償性質,與勞務工資不同。而勞保條例第34條中的勞保「傷病給付」,則是「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薪資」,立法意旨是彌補其未取得薪資,因此與職災補償並不衝突,可以同時請領。


  也就是說,小周除了原來領到老闆給的一個月工資42千元外,還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但勞保傷病給付是自住院第四天起發給,而且發給月投保薪資的七成。以小周住院一個月為例,可以申請的傷病給付是42000元除以30 (等於每天薪資),然後再乘上30-3=27天,再乘以70%(月投保薪資的七成),可領金額為26460


  不過,小周未必兩筆錢都歸自己。勞保局表示,因為勞保職災保費是由雇主負擔,所以勞基法第59條有但書規定,若屬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雇主得予以抵充。換句話說,小周領到的勞保傷病給付26460元,雇主可以要求小周抵充,如此一來,等於小周因職災一個月不能工作,其原應領的42千元薪資,並沒有短少,但雇主實質只支付15540元,另外26460元由勞保傷病給付負擔。


  勞保局表示,一般來說,有些雇主雖然會要求勞工抵充,也會有雇主善意將兩筆錢都歸給勞工,勞保局對此不會干預。


  但勞保局提醒,雇主按原有工資給勞工的「職災補償」,不屬薪資所得,雇主不應列為薪資,勞工也不必繳稅。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09/12/26 記者陳素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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