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


  被公司資遣後第4個月,突然接到人事部門通知可以返回原公司任職,年資照算。對這樣的結果,雖然一方面感到很高興,但公司卻也規定回任者必須繳回資遣費。請問,回到原公司任職後,必須留意哪些權利義務關係呢?(新竹紹宏)


  在失業率高騰的時代,能夠返回原公司任職的確是一件好事。然而,雇主一旦資遣員工後,是否能憑藉一句話就把資遣事實一筆勾消,當作從沒資遣這回事?


 


年資照算?新的工作契約須載明


  這道理就好像夫妻兩人一旦離婚後,即使將來再復合,也消除不了曾經離婚的事實。況且,公司所宣稱的「年資照算」,其實是有疑義的。


  依照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3個月內再重新僱用者,年資必須合併計算。雖然勞委會見解認為「被資遣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但學界與法院多數認為「被資遣者仍有第10條規定之適用」。


  問題是本案當事人再回任原職時,期間已經超過3個月了,將來可能無法依勞基法規定主張年資合併計算。因此雇主若召回離職員工後,信誓旦旦要讓勞工年資合併計算,則勞工最保險的方式,必須與雇主在勞動契約中有明文約定才行。


 


二次資遺?資遺費&退休金 差很多


  事實上,所謂年資合併計算,對資遣員工再回任者,最重要的關鍵只在於將來萬一再被資遣時,前一段年資是否能合併計算「資遣費」而已。至於再回任原職者之「退休金」,因為勞保已經被退保而後重新再僱用,依法都必須開始適用「勞退新制」。


  再回任原職者的勞保年資,由於被資遣期間已經中斷加保,這一段期間是不可能復活合併計算,最多只是「資遣前」與「回任後」的年資可以銜接計算而已。因此雇主如果要求被資遣者回任原職,被資遣期間的「勞保年資」與「勞退提撥」的損失,真正有誠信的雇主都必須予以考量。


 


(正解)一旦退還資遣費 資遣期間的工資要照算


  雇主召回被資遣者時,即使雙方明文約定年資合併計算,資遣事實一筆勾消,但若雇主還要求勞工必須退還資遣費時,則除了勞保年資與勞退損失必須補足以外,資遣期間的工資也有必要依原契約核實給付。


  畢竟退還資遣費雙方當作從未發生資遣時,勞工在被資遣期間無法提供勞務者,應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所導致,此時依民法第487條規定,雇主必須給與原定工資給付。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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