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老師綜合說明】
根據勞委會所發布的這則訊息,簡單來說,由於中秋節屬於勞基法所規定之國定假日,因此如果這類的國定假日剛好遇到一般的例假(例如:週六、周日),隔日就可以補休一天。但是,如果說你的工作不是屬於正常上班制而是其他型態(例如:排休制或輪班制),那就必須要看當天是否遇到你的排休日或輪休日,如果恰好是的話,就可以補假一天。此外,不論你是打工族或上班族,如果當日雇主還是要求你去上班,則當日薪資應該以兩倍計算,若老闆未給予補假或兩倍薪資,則可以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舉例說明】 狀況一:小呂是一般的上班族,平時都是週休二日正常上下班。這次中秋節(國定假日)剛好遇到星期日,因此就可以補假一天。但是,如果小呂的老闆要求他中秋節那天來加班,則小呂的老闆就必須支付他兩倍的加班費(即當日兩倍薪資)。 狀況二:小明在百貨公司工作,平時都是排休制,因此休假日不一定都是星期六、日。這次中秋節(國定假日)剛好是他的上班日,那麼小明當天就不用上班,而且也不補假。但是,如果小明的老闆要求他中秋節那天還是要來上班,則小明的老闆就必須支付他兩倍的加班費(即當日兩倍薪資)。 狀況三:小娟在咖啡廳打工,平時都是排休制,因此休假日不一定都是星期六、日。這次中秋節(國定假日)剛好是他的排休日,那麼小娟當天不但不用上班,而且可以補假一天。但是,如果小娟的老闆要求他中秋節那天還是要來上班,則小娟的老闆就必須支付他兩倍的加班費(即當日兩倍薪資)。 備註一:依據勞基法規定,只要是休假日(包含例假、國定假日)當天要上班,就視為加班,而且加班費以兩倍計算。 備註二:目前勞工法令規定之國定假日共計十九天,分別是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備註三:其他特殊情形,請洽詢勞委會或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訊息內容--勞委會】
發佈單位:新聞連絡室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今年中秋節(9月14日)係星期日,是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則翌日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至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一日;惟如適逢因法定工時縮短後勞資雙方協商非屬例假之「休息日」應否補假,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勞資雙方如約定星期日為例假,則今年中秋節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 新聞發佈頁面: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be5ee6:3d7b&theme=&layout
【法令依據及相關資訊】
u 法令依據
u ◆ 相關資訊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經由下列網頁連結查詢:
l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365
l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ba79d

請問一個7天都營業的場所,以2016年12月為例,12月共31天,周六日9天12/26補休日1天。如果排班制員工依勞資契約排周六日一二三為上班日,且12月總排班天數為31-9-1=21天,就算排到的上班日為周日或12/26,也沒有該日給雙薪或額外再補休的問題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