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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駿彥


Q:我是派遣公司僱用,爾後被派遣到加工出口區工作的勞工。最近我服務公司說因為景氣不好,所以要先停掉派遣勞工的工作,而派遣公司那邊也說無工作可派遣,因此我們數百名僱員頓時成為失業勞工。請問,我們當派遣勞工已經三年多了,現在被解僱的話,可以向誰要求資遣費呢?(高雄宏明)


 


A:派遣勞工是受派遣公司僱用,但不是直接替派遣公司的雇主提供勞務,而是被派到需求人力的要派公司工作,因此派遣勞工雖然實際上每天為要派公司提供勞務,但要派公司並不是派遣勞工的真正雇主。派遣勞工是與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契約,所以派遣公司必須負起勞基法的所有責任。原則上派遣勞工如果被解僱時,「派遣公司」應該給予資遣費才對。


  問題是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究竟是訂立什麼樣的勞動契約呢?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如韓國、日本一樣制定有勞動派遣法,也沒有像對岸中國一樣訂立勞動派遣的相關規範,因此依照我國現行勞基法的規定來看,由於派遣勞動是派遣公司持續性的主要營業項目,所以派遣公司應該與派遣勞工訂立不定期勞動契約才對。


  然而事實上,包括政府各部門大量採用的勞務委外派遣,都是便宜措施鴕鳥心態罔顧派遣勞工的權益,認為派遣勞動可以用特定性工作的名義訂立定期契約。如此一來,派遣勞工即使被解雇,也會被認為是定期契約期滿,而喪失了資遣費的請求權。尤有甚者,即使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公司工作十數年,也完全沒有工作權的保障,很有可能說解僱就解僱,幾乎等同於次等國民,比外籍勞工更不如,完全沒有勞基法的保護。


  不過,宏明可以仔細看一下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契約是怎麼約定?如果有書面勞動契約,且有明確約定派遣期限的話,若派遣公司提前解僱時,則宏明至少可以請求提前解約的損害賠償。


  鑑於派遣勞動在我國已經是非常普遍的勞務給付型態,為了廣大的派遣勞工權益著想,劉內閣實在應該儘速訂立勞動派遣法,不要再由政府部門帶頭錯誤示範罔顧派遣勞工權益,甚至被譏為在保障勞工權益上比對岸更不如。(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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