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老師綜合說明】


  關於民間企業是否比照公家機關標準,同樣可以在颱風來襲時不用上班,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簡單來說,根據勞委會的說明解釋,政府機關並沒有規定民間企業ㄧ定要比照放假,只是建議(而不是「規定」)勞資雙方可以在事先協商約定時,可以參考政府機關的颱風放假標準。換言之,倘若民間企業決定颱風天不放假,並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此外,颱風來襲期間,如果企業要求員工仍需正常上班,老闆也沒有額外給予加班費的義務。但是,倘若你確實因為颱風而無法去上班,老闆不可以將此記錄為曠職日,也不可以要求你請事假。當然,由於你當天無法去公司上班,所以老闆也不需要給你當天的薪水。總而言之,在颱風來襲期間,民間企業放假標準與出勤規定,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政府沒有規定民間企業在颱風天要比照標準放假。(僅建議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2.      老闆有權決定颱風當天是否放假,但是不能處罰颱風當日無法上班的員工。(例如:曠職、記過、要求補請事病假、任意罰錢…等等。)


3.      勞工可視實際情況決定颱風當天否上班。(如果員工在颱風當日無法上班,則老闆可以不給當日的薪水)


 






 


【勞委會訊息】



重申颱風來襲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


 



發佈單位:新聞連絡室   發佈日期:2008/9/12
  勞委會表示,颱風來襲時各直轄市或縣(市)宣佈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訊息,僅適用於機關及學校。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亦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辦法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至於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  訊息發佈頁面: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c9d66f:ab2&theme=


 




【勞委會訊息】


重申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及工資發給處理原則


                                                                               


發佈單位:新聞連絡室    發佈日期:2008/9/26



        勞委會重申,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一定需上工,以及工資如何發給,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如因災害因素(如淹水、路斷)無法到勤,可選擇不出勤。


二、 由於天災係屬不可抗力的事由,非可歸責於雇主,依照民法規定,勞工未出勤,雇主可不發給當日工資。


三、 勞工如因天災無法到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


四、 如果勞工仍按時到工,是否加給工資,法無明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五、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台灣地區颱風頻仍,為避免勞資間無謂的爭議,勞資雙方最好在平時即透過協商,約定颱風來臨時的出勤準則,以兼顧勞工安全、企業營運與公眾利益。


 


◆  訊息發佈頁面: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dcb0ba:41d8&theme=




 



【相關新聞】



 


勞委會:颱風假非勞基法規定之休假日雇主可不給薪


  勞委會表示,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的「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實因為天災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雇主也可以不發工資,然而,勞工上下班途中萬一發生意外,則屬職業災害,雇主依法應予補償。


  當颱風來襲,各地縣市政府宣布不上班後,機關學校員工放「颱風假」,薪水照發,但民間企業全看老闆態度而定。


  勞委會表示,颱風來襲時各地方政府宣布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僅適用於機關學校。事業單位的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可以不必上班,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中。


  勞委會指出,天災是屬於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歸責於雇主,依照民法規定,勞工未出勤,雇主可不發給當天工資,但是已有越來越多的雇主「疼惜」勞工,除了照給工資外,對於按時到工的勞工,更是優於法令規定,主動加給工資。


  至於勞工遇到天然災害而無法到勤時,可以選擇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颱風天,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如果不是因為勞工私人行為或違反法令的情況,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勞委會同時表示,雖然天災係屬不可抗力的事由,無法歸責於雇主,因而,勞工未出勤,雇主得不發給當日工資。


  勞委會呼籲,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冒著大風大雨仍然出勤的勞工,ㄧ定要注意做好安全上的維護,並且在福祉上給予更多、更周全的照顧。


  勞委會重申,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一定需上工,以及工資如何發給,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如因災害因素(如淹水、路斷)無法到勤,可選擇不出勤。


二、 由於天災係屬不可抗力的事由,非可歸責於雇主,依照民法規定,勞工未出勤,雇主可不發給當日工資。


三、 勞工如因天災無法到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


四、 如果勞工仍按時到工,是否加給工資,法無明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五、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台灣地區颱風頻仍,為避免勞資間無謂的爭議,勞資雙方最好在平時即透過協商,約定颱風來臨時的出勤準則,以兼顧勞工安全、企業營運與公眾利益。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2008/09/30 黃悅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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