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景氣下滑,已經衝擊到就業市場,在面對失業時,許多人因拿不到公司非志願離職證明,而不知該如何請領失業給付。其實,就算公司不肯給離職證明,只要有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助,還是可以獲得失業認定,領取失業補助或職業訓練。
職訓局表示,離職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也就是公司發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認定時,最為明確。另外,定期契約工作者,持有定期契約證明文件,也可以證明工作到期、非自願離職。
如果公司不願資遣員工、發給證明文件,卻利用調職等方法,壓迫員工自行離職,如果上班族自行提出辭呈,算是自願離職,拿不到資遣費,也無法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如果公司願意給資遣費,卻不願發給證明文件,失業者二招因應:
一、向縣市勞工局要求勞資爭議調解。
如此在勞資爭議期間,如果沒有工作收入,也可以獲得失業補助,萬一事後確定是不符合失業認定,只要把已領取的錢繳回即可。
二、直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表明自己面對的問題,尋求協助。
公司零星、小規模裁員,公司不肯給予離職證明文件,當事人又不願意找勞工局調解,職訓局表示,基本上勞委會所屬單位都會站在員工的立場來思考問題,因此,可以用書面說明離職的原因來代替,經過調查屬實之後,也會給予失業認定,發給失業給付或安排職業訓練。
行政院主計處最新的統計顯示,受到消費、投資停滯影響,因關廠、業務緊縮而失業的人數,在7月份升逾13萬人,較去年同月大幅增加。
面對非志願離職時,許多人都需要持續有收入來維持生活的正常運轉,而失業給付對度小月不無小補,只是有很多企業拒絕發給離職證明書,員工無法證明,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等非個人因素而離職,失業者在申請失業認定時,缺乏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08/09/02 陳雪蓮/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