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景氣的年代,許多人擺盪在一個又一個的工作之間,重複的唱著失業悲歌,沒有工作收入了,錢從哪裡來呢?找「就業保險法」的失業給付來救急吧,一次最長可以領6個月的失業給付,只要符合條件,再度失業,可以再次申領,次數無限制。


  只是請領失業給付,要具備一定條件,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是「非自願離職」,而且有參加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在規定期限內,合計超過1年,才可以請領。


  依據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指的是被保險人,因所任職的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並取得相關證明。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勞保退保時,往前推的3年之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而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從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可以領多久、領多少錢呢?


  勞保局指出,失業給付的發放方式是以月計算,發放的金額是依照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發給期限最長為6個月。


  也就是說,若被解雇的前半年,公司幫你投保的薪資平均是42,000,按照失業給付的算法,每月就可以領到25,200元,最長可以領6個月,總額達151,200元,對生活無小補。


  不過,在失業期間、或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而且,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17,280元,就不能再領失業給付;至於月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的話,月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如果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的部分,要從失業給付中扣除。如果月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比基本工資還低者,失業給付就不會被扣除。此外,有些人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就找到新工作,可以領到一筆就業獎助津貼;如果經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業訓練,可以領取一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包括失業給付、獎助津貼、或是生活津貼,這3項合計的金額,就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失業給付金額。


  目前,勞委會研擬修正就業保險法,中高齡失業勞工的失業給付,將從現行最高領6個月、投保薪資6成,提高至最高可領9個月、8成薪資。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08/07/08 陳雪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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