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


Q:我是一個大學生,目前靠著打工籌措學費與生活費,每個小時的工資90元。但聽朋友說,法律規定基本工資應該有95元,是不是真的?現在工作不好找,我不想因為區區5塊錢而跟老闆撕破臉、丟了工作。請問我可不可以在明年大學畢業辭掉工作時,再全部跟老闆索回之前少給我的工資呢?(台中柔安)


A:依照目前基本工資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以「時」計薪時,每小時至少要給付95元以上,因此雇主若以每小時90元僱用,已經違反了基本工資規定,勞工當然有權向雇主請求積欠差額。可是柔安的擔憂也不無道理,若在職中向雇主爭取積欠工資,一旦勞資雙方撕破臉很有可能工作也會不保。


 問題是,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都有時間效力的規定,目的在敦促權利人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過度延宕未決。


 而勞基法中,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工資的請求權時效,但因工資是屬於「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債權,因此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每個月的工資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柔安想等明年大學畢業辭掉工作後,再將以前受僱五年內雇主所積欠的工資一次請求回來,是可以的。另外,也要提醒柔安,因為雇主每小時只給付90元,因此每個月應該提撥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的款項可能也不足,這個部分也不要忘了一併請求。計算這五年內雇主所積欠的工資總額後,柔安可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請求,若雇主仍置之不理,則可向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


 基本上,在勞基法中屬於「勞工權利」的各種請求權時效,都有不同的規定,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明定為五年;職災補償自得受領之日起,時效為二年。每年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而雇主應給予工資補償者,其時效為五年。至於資遣費,雖然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但法院判決實務中,一般認為應有別於退休金,因此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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