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特別小心了。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猝死,但勞委會未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社會爭議,經檢討後,勞委會決定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
最新標準全部採用日本認定標準,只要發病前一天有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甚至前一周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
最新公告認定基準,首度直接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認定基準,相關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都算職業病。而且未來認定不只「工時時數」,還會以「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為過勞死的判定標準。勞委會強調,只要是目前尚未認定的職業病個案,都可採新標準。
新標準直接明定可能造成過勞死的疾病除原來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外,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四項疾病。
此外,以往職業病醫師常以心血管疾病本來就會猝死為理由,拒絕判定過勞死,但未來只要認定是工作造成心血管疾病提早猝發,一律認定是職業病。
勞委會93年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但當時採納標準十分嚴苛,認定標準名稱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迴避採用「腦血管」及「心臟病」等字眼。但最新認定基準直接改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將過勞死由狹義的循環系統疾病擴大為廣義的心血管相關疾病。
勞委會表示,未來認定是否過勞死的標準有三,分別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其中較受詬病的「短期工作過重」,以往要求必須符合「一天24小時持續工作」、「一周每天工作16小時」等具體時數,但新標準改為「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標準。
另一個「長期工作過重」,也因標準過嚴,造成過勞死個案被駁回。新標準將「加班時數」大幅縮短8小時,例如前一個月加班時數由超過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發病前2-6個月,每月加班時數由80小時縮短為72小時;發病前1-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
勞委會強調,縱使各項加班具體時數都縮短,未來也不會全以「加班數時」做為判定標準,還會加上「工作型態」是否超過負荷等標準認定。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0/12/22 記者陳素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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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
「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
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12/23 記者葉小慧報導)
過勞死認定放寬 在家加班也算
勞委會22日表示,即日起過勞死的認定基準大幅放寬,大舉增列四種疾病,包括嚴重心律不整等,即使勞工本身罹患心血管疾病,如果醫師認定是因職業原因明顯惡化,仍可認定為過勞死,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在家加班也算是。
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勞保局未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社會關注。勞委會近期內部檢討,修正心血管相關疾病指引,同時未來只要因為職業促發,都算職業病,雇主還得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反證,將採信勞工說法。
新版認定基準已發布實施,目前勞委會調解中案件,包括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爭議,都將適用。勞委會表示,近幾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面臨長時間勞動和高工作壓力,導致遭遇異常事件、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即所謂過勞死,為保障職災勞工勞保給付權益,修正指引內容,提供行政機 關及 醫師處理認定職業病時參考。
新標準將列舉的目標疾病項目增加四項,除了原來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
工時部分也有大幅變動,台灣是每兩周84小時,高於日本每周40小時總工時,因此參照日本加班時基準,對於過勞死的工時定義,由目前發病前一個月加班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發病前兩至六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縮減為72小時;發病前六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
工作型態是否超過負荷,也將列為評估。因責任制,不少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做,例如半夜發電子郵件處理公務,若發生過勞死,將可列為事證。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12/23 記者葉小慧報導)
過勞死認定 舉證責任改由雇主承擔
勞委會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其中除了不再以加班時數為唯一認定標準,將工作負荷量加入評量外,更重要的是,未來對於工作負荷、加班時數等認定舉證責任改由雇主承擔,如果雇主未留下出勤紀錄,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
勞委會強調,未來過勞死是否認定為職業病,除了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定為「目標疾病」外,即使非列舉的目標疾病,只要能認定「工作負荷」是「促發」疾病的主因,就可認定為職業病。
至於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勞委會最新出爐的新標準,明定工作負荷的舉證責任由雇主負則,若是勞工一方提出超時工作,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否決,就採信勞工說法。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0/12/22 記者陳素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