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99年11月27日為99年度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投票日,當天具投票權的當班勞工放假1天,工資應照給。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指定為休假日。依規定,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薪給假。
孫碧霞解釋,放假1天,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此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申訴。
(資料來源:2010/11/25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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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之勞工應給假給薪
民國99年11月27日(星期六)為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日,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具有投票權之員工放假一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若當日原屬於正常工作日,對於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應該給假,以便於勞工行使憲法賦予的投票權,並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另外,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法加給一日工資。
而無投票權者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者,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
依行政院函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辦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為便利前往投票,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之放假如何指定及其工資如何給付等事項,仍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給假原則,業經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釋在案。投票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而言,事業單位無庸規定於選舉後另行查驗身分證(內政部76年1月20日台內勞字第470876號函)。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勞委會83年9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85188號函)。
(資料來源:2010/11/12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