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假期長達9天,不少民眾早早安排出遊計畫,不過,連鎖超商、電影院、遊樂園還是有勞工要上工。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初三上班,應發雙倍薪資,提醒資方注意。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勞基法第37條及39條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勞工有上班都應視為加班,發給雙倍薪資,即時薪制勞工每小時薪水不得低於新台幣190元(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95元),領月薪的勞工,雇主必須加發1天薪資。
孫碧霞指出,實務上許多春節上班勞工,都被要求以「補休」代替,實際上勞工是犧牲與親友共聚時間上工,除非獲得勞方同意,否則資方不能強迫勞工在春節期間上班,也不能強迫勞工春節過後再補休。
青年勞動95聯盟表示,聯盟接受過的932件勞工申訴案中,以「國定假日工作未給付2倍薪資」申訴案最多,超過800件,資方多以「會補休」因應,勞工權益仍實質受損。
孫碧霞表示,勞工若被強迫在春節期間上班,且薪水沒有倍增,可向各地勞保機關提出申訴,勞檢單位會在保密個人資訊情況下對被申訴店家發動檢查,檢查排班表、薪水單等資料,若有不法,將處罰店家6000元到6萬元不等罰金,並要求支付積欠勞工的薪資。
(資料來源: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7 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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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值班 勞委會:需員工同意 並給予雙倍日薪
農曆春節將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呼籲雇主要求員工春節期間值班工作,必須徵得員工同意,並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勞工雙倍的日薪;除非員工同意才能採取事後補休。
農曆春節是全家團聚的節日,可是還是有許多勞工,例如遊樂場工作人員、便利商店員工等,因為工作的性質必須犧牲與家人相處的時間,照常上班,然後採取事後補休的方式,完成休假。由於這樣的做法在各行各業行之有年,乍聽之下相當合理,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
勞委會指出,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員工假日值班,先決條件是必須取得員工當事人的同意,而且必須支付雙倍的日薪給員工,除非員工同意,否則雇主不能要求員工補休。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原音)這是有關勞基法第37條跟第39條的規定。原則上,休假是屬於勞工的權利,所以雇主是要徵得勞工的同意,不論是工作或是補休也好,如果他真的同意來工作,不補休的話,這個工資是應該要加倍發給。』
勞委會表示,假日值班的員工享有領取雙倍的日薪或是選擇事後補休,並非只限於農曆春節,平常的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也都適用,呼籲勞雇雙方做好協調溝通,免去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資料來源:央廣 2010/02/09 徐忠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