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在家裡上下樓梯時不慎跌倒骨折,住了10天醫院開刀治療,他向公司請了4天病假,其他6天請特休假。出院後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原本以為只能領到1天的補助款,但是實際上竟然領到7天的錢,讓他很納悶,向勞保局查詢後,才知道特休假期間也包含於傷病給付範圍。
勞保局表示,由於勞保傷病給付係屬薪資補助性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不能工作期間,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自住院第4天起至出院當天止,按平均投保薪資50%請領補助。而被保險人是不是符合請領規定,視公司請假規則而定,例如:有些公司會有30天病假不扣薪,有些則是一律扣薪,如果是前者,勞工並沒有薪資損失,就不符合傷病給付補助要件。所以許多人以為如果勞工以個人特休假住院療傷,被視為沒有薪資損失,傷病給付計算必須扣除特休假期間。
不過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於93年2月3日函釋,勞基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而被保險人於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因請特休假,致未能領取該法令所規定的工資,仍屬損失「原有薪資」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若以小林的投保薪資3萬元計算,原本小林以為傷病給付只能領到一天的補助款,即500元【以小林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0元除以30日(等於每日薪資),然後乘以請病假住院總日數為4日減3(從第4日開始補助)等於1日,再乘以50%】,但是特休假期間也列入計算,小林實際上領到的傷病給付有7天共3500元【以小林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0元除以30日(等於每日薪資),然後乘以請假住院總日數為10日減3(從第4日開始補助)等於7日,再乘以50%】。
勞委會勞保局也提醒勞工注意,如果因為私人因素受傷或罹患疾病,屬於勞保普通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時,僅限住院診療期間有補助,如果因同一傷病多次住院可以合併計算住院總日數,而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則不列入補助計算範圍內。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09/12/28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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