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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不景氣,研發人員、文字、音樂、影像等創作人才,更應該用心保護、管理與運用自己的發明或創作,以免被老闆無償使用或被他人侵害,甚至可以進一步運用,成為另一種生財工具;或在裁員聲中,充作自己的護身符。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表示,上班族首先要釐清自己在工作上可能擁有的專利或著作權。一來,可以用專利或著作權保護自己;二來避免執行老闆交待的工作,而侵犯別人的專利或著作權。


  基本上,上班族和老闆的關係,在法律定位上屬於長期僱傭關係,員工的研發成果、專利權和營業祕密,原則上屬於雇用人、即老闆所有。


  不過,員工下班後在家裡自行研發的成果,專利權就屬個人,老闆只能付費購買。


  不過,如果是員工下班後利用時間在辦公室完成的研發成果,就具有爭議性。陳世杰說,法令規定,如果專利或營業祕密,是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及經驗完成的,智財權就屬於公司所有。不過,公司要舉證員工的確使用公司的資源或經驗。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擁有繪畫能力的秘書,平常觀察同事行為舉止和對話內容,繪製成漫畫,並出書成為暢銷作家,那麼老闆是否有權利主張擁有該漫畫的著作權?


陳世杰說,初步研判,答案是不行,因為漫畫內容雖取材自公司同事,但是有這個創意且繪製出書的仍是該秘書。


  不過,如果這位秘書利用上班時間繪製漫畫,還是有被扣薪水的疑慮。


  陳世杰說,高科技業最常見的智財權糾紛,是研發人員集體跳槽,他們在新東家的研發成果,被老東家質疑盜運用公司的資源或經驗。


  最近發生一個有趣的案例。甲科技公司的員工A跳槽至乙公司,不久後,甲公司再把A挖回來。在這挖來挖去的過程中,A的研發成果,到底是甲公司所有,還是乙公司所有,涉及的智財糾紛更為複雜,恐怕只有內行人才可得知。


  雖然,法令規定提出被侵權的一方,要負責舉證被侵權的地方,不過,上班族還是小心為上,雖然擁有研發能力,被高薪挖角的機會增加,但切忌捲入新舊老闆之間的智財糾紛,日後被同業視為「麻煩人物」,斷送自己的前程。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3/16 黃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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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屬誰 要看契約


  派遣人員或SOHO族,不是「體制內員工」,處理智慧財產權更要小心。


  專利權和營業祕密部分,原則上依契約關係決定由所有權人擁有,但老闆擁有使用權。如果是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屬派遣人員所有;著作財產權則依契約規定,但老闆擁有使用權。


  此外,網路部落格流行,不少觀點或文章不錯的部落客,被出版社相中出書,雖然擁有書籍的著作權,但引用別人的文章,須註明出處,否則會侵犯著作權。


  不久前,便發生某知名作家被懷疑引用某位網路部落客的文章,而被控告侵犯著作權。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指出,網路上的資訊很多,真真假假很難判斷,更何況是否涉及著作權或專利權,因此,引用網路資訊要很小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3/16 黃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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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核准才算數


  目前受法令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營業祕密和著作權,相關知識不可不知。 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依規定可以申請專利權,且一定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獲得核准後才算擁有專利權,但每年要繳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性。


  因此,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建議,上班族即使擁有專利,也要考慮後續的維持成本,不如賣給公司。這時候可依法令規定,要求老闆六個月內決定是否購買。


  如果覺得專利很有發展潛力,可以繼續持有,甚至探詢創投公司或大企業的意願,以技術入股或授權的方式成立新公司,為自己的研發成果開拓成功的生意。


  至於,營業祕密可分技術和商業祕密,例如,可口可樂配方屬於技術祕密;客戶名單算是商業祕密。


  營業祕密不必申請,但如果受到侵害,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賠償。著作權屬於當然擁有,不必申請。


  陳世杰指出,著作權的運用,通常以委託仲介團體出售的情況最多;如果是網路方面的研發成果,可以採取授權的方式,固定收取授權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3/16 黃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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