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5


        近日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勞委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特於今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作為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時之參考。
  勞委會重申,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仍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此次公布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主要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具體之條文以茲參考,重點包括:


1.          實施時間及方式: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允勞工得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2.          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為維持勞工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職事項,再行協商。


3.          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


4.          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雇主要求勞工於無須出勤日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並應給付工資。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之內容誠信協商,至有關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之事項,例如:減少工時工資後,按月計酬全職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不得於未經協商勞工同意前,即片面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2-859028660800-211459)申訴。


 


檔案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相關報導】


勞委會「無薪休假」協議書範例出爐


  景氣不佳,有些廠商會要求勞工減少工時與減薪,以共體時艱。為了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爭議,勞委會25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也就是所謂的「無薪假」定型契約範例;協議書重點在於允許勞工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的權利等等。勞委會強調,企業需徵得勞工同意後才能實施「無薪休假」。


  勞委會這次公布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主要是針對勞雇雙方協商所謂的「無薪休假」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作為參考。重點包括:協議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的勞動條件。此外,允許勞工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的權利。


  以及,為維持勞工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的前提下,可就可否兼職,再行協商。還有,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須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此外,雇主要求勞工於不須出勤日工作,除了要經勞工同意外,並應該給付工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副處長陳慧玲說:『當然我們也要特別強調說,這個東西還是要跟勞工作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實施,不能逕自排定我們現在所謂的無薪休假。』


  勞委會指出,減少工時、工資後,按月計酬全職勞工的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新台幣17280元。勞委會還說,如果企業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委會申訴。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2008/12/25 韓啟賢





無薪假 員工可隨時提資遣


學者批無強制力 根本沒用


  二十點五萬勞工被迫放無薪假,引發勞工不滿動員八百人包圍勞委會後,勞委會今將公布無薪假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勞資雙方參考。範本中設計「可進可出機制」,明訂勞工簽約後在無薪假期間仍可隨時喊停,要求資遣費離職。但此契約範本並不具強制力,勞團痛批政府仍在放任僱主剝削勞工,學者也認為效用不大。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說,定型化契約是站在勞工立場,明列勞資雙方應協調的事項,讓沒有資源的勞工能有參考依據。勞委會強調,不管是否使用定型化契約,無薪假都應經勞資雙方協議後才能進行,若僱主片面實施,勞方可要求資遣費後離職,勞工若遭僱主強迫簽署不平等契約也可向勞委會申訴。


 


資遣以原本薪資計算
  這份範本最大變革是制定出「可進可出機制」,勞方就算與資方簽訂無薪假契約,仍可隨時向資方要求資遣。王如玄說,有此機制後,契約中就不會具體建議勞資雙方實施無薪假多久,「因為勞工隨時可選擇離開。」
  範本中也建議新制勞退金提撥要依原有薪資計算,至於資遣費和勞退金的計算則要排除無薪假期間的減薪,以無薪假前薪資作為計算基準,確保勞工的資遣費和退休金不會縮水。


 


勞團:僱主可改內容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痛批,契約無強制力,僱主還是可修改內容,等於回到勞資協議,弱勢勞工權益仍會被犧牲。遭放無薪假的勞工林先生質疑,「賣身契都簽了,定型化契約還有用嗎?」
  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說,若簽太麻煩的定型化契約,等於給自己綁手綁腳,勢必有僱主選擇直接裁員。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指出,定型化契約範本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只有建議、勸說成分,完全不會有用。


 


無薪假定型化契約範本
★實施時機:勞資雙方協議縮短工時和工資
★契約重點:


l        不設實施期限,但有「可進可出機制」,明訂勞工即使簽約同意實施無薪假,仍保有原來的權益,可隨時結束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l        新制勞退金按原薪資提撥


l        資遣費和舊制退休金依原有薪資計算


★法律效力:


l        雙方一旦簽約則具有法律效力


l        僅能鼓勵勞資雙方使用此範本,無強制性


★申訴專線:0800-211459、(0285902866
※資料來源:勞委會


 


(新聞來源:壹蘋果網路 20081225日 陳嘉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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