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
Q:自六年前大學畢業後,我一直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從未跳槽過,負責固定業務,上下班也不用刷卡。基本上,每天只要完成負責的工作,即可提早下班,多年來老闆也默許,沒有意見。
不過,可能因為最近景氣比較不好吧,上個月老闆突然要求我們的出勤狀況必須比照公務員的上班工時,而且工作份量突然增加。不只如此,老闆還說因為我是責任制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所以就算加班也不能申請加班費。請問一下,勞基法真的有這樣規定嗎?(台北敏淳)
A:契約訂定必須勞資雙方當事人針對內容合意後始能成立,勞動契約內容一旦決定後,雇主未得勞工同意不可以隨便變更。
但本案中敏淳的問題是當初受僱時,有無書面約定每天完成工作即可提前下班?如果沒有明文約定,雖然多年來已經習慣可以提前下班,但該習慣是否能直接成為雙方的約定,恐怕還有爭議,況且雇主也有可能反過來指責敏淳過去工作不力。
倒是老闆說敏淳是責任制工作者,沒有勞基法工作時間的適用,這種說法不一定正確。
勞基法第84條之1雖然有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可以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不受工時、休假等相關條文的規範。但本條適用對象的責任制專業人員,並非由雇主自己認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明定,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因此原則上以勞工所負擔之工作必須具備政府頒發考試證照者,才能符合責任制專業人員的要件。最重要的是尚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才算。
勞委會截至目前為止,共指定了30項工作人員可以排除勞基法工作時間的規範。被指定的責任制專業人員,例如法律服務業僱用的法務人員、廣告業僱用的創作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具備一定資格的助理會計人員等,詳細可進勞委會網站參照。
責任制專業人員雖然可以排除工時規範,但勞資雙方仍應另行約定契約內容並做成書面,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能生效,而且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仍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相關報導】
責任制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仍有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發佈單位: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09-19
針對業界常有所謂「責任制勞工」不適用勞基法之誤解,勞委會表示,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縱屬「責任制專業人員」,仍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勞委會強調,如果非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者,均無該規定之適用。
勞委會表示,民眾如欲查詢哪些工作者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可利用勞委會網站查閱。如有契約核備之疑義,可逕向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洽詢。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勞工工作態樣多元,部分性質特殊之工作者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時,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該法之彈性,使可適用於更多的行業及工作者,於民國85年特訂定第84條之1,針對工作性質特殊之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依該規定,這類經勞委會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所謂的彈性,並非指工時可以完全無上限或全無例假。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來訂定。舉例言之,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者,仍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再如例假,雖不必僵化於7日中需有1日,2週內排2日或4週內排4日,亦非不可,但不可約定全無例假。
新聞稿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相關資訊】
勞動基準法第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 1 條
(監督管理人員等用語之定義)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委會核定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
n 未分行業: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n 金融業: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信用合作社經理級以上人員、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及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的業務員
n 資訊服務業:主管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n 法律服務業:主管人員、法務人員
n 廣告業: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
n 會計服務業:會計助理人員
n 航空業: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n 保全業: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n 保險業: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
n 房屋仲介業: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n 社會服務業: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家庭幫傭
n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n 建築業: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劃主辦人員、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n 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n 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n 廣播業: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n 電視業: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n 旅館業:鋪床工
n 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n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清潔人員、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檢驗員、實驗室或研究室研究人員與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與維護工程師、救護車駕駛與救護技術人員
n 生物技術服務業: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n 理容業:「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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