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老師綜合說明】
關於『帶薪年休假』,簡單比較兩岸規定如下:
n 台灣方面:勞動基準法早已執行相關規定,只要進入企業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第二、三年皆可享有7天帶薪年休假,第四年起增為10天帶薪年休假。但換公司之後,舊年資無法累計。
n 大陸方面:採計「年資累計型」概念,即職工可將年資帶著跑,到新公司休假可採計舊年資。且大陸的新辦法規定,員工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可年休五天;滿十年未滿20年,可年休十天;滿20年以上,可年休15天。辦法另規定,企業在該年度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不但要支付職工三倍的工資,還要被罰三倍賠償金。
(參考資料:經濟日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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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幹有簽合同 比照陸勞
大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正式公告實施,兩岸人力資源專家指出,這項新法令主要規範大陸境內企業,大陸籍幹部可帶薪休年假,台籍幹部與企業主若簽有勞動合同,也可比照相同待遇水準。
遠通國際顧問公司總經理蕭新永說,台籍幹部理論上應享有帶薪年休假,只要與企業主簽有勞動合同,即可享有帶薪年休假。但一般台幹都是跟著企業休假,例如一年休六次,一次休十天,台幹多趁此時返鄉休長假。
蕭新永表示,即使台幹與資方所簽合約依照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也規定,工作滿一年即有七天年休假,只是不像大陸新規定,大陸員工換公司之後,仍可以累計舊年資,對企業主的成本負擔要比台灣來得重。
莊周企管公司總經理周昌湘表示,大陸新法規是針對大陸境內企業,大陸當地勞動者也包含在內,至於台籍幹部是否適用,就要看當初公司與外派人員所簽的勞動合同,在大陸與台灣的休假分別是如何休法。
大陸這項帶薪休假辦法,台籍幹部的休假問題對台商影響不大,台商當前最棘手的是,如何計算大陸籍員工的年休假,以及如何證明大陸員工過去的年資總共有幾年。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8/10/01 記者 林庭瑤報導)
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 享有帶薪年假
中國日前公佈被視為「勞動合同法」配套措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
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這項新辦法指出,中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2008/09/29 康彰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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