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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這本書就是我寫的,作者卻是別人的名字?」寫文章與廠商合作出版、替翻譯社翻譯賺外快,原是件美好的事,但沒看清楚合約內容就簽,常不自覺喪失了自己的著作權。


  在外商公司上班的林佳儀,就讀東吳大學日文系時,常透過翻譯社接翻譯日文書的案子賺取零用錢。她形容當時只是個「菜鳥」,一本書通常又由多人合譯,所以不會計較譯者掛的是誰的名字。


  有一次,她獨立譯完整本日文小說後,以自己是著作人,「理所當然」地詢問翻譯社能否掛名,翻譯社卻以合約「無載明會刊載譯者名字」及「未事先告知」為由拒絕。最後書出版了,譯者既不是林佳儀,也不是翻譯社,而是第三人的名字。


  翻譯社或出版社在書籍出版時,使用的不是原作者的名字,是否違法?輔大法律系老師謝志鴻說,依照著作權法,任何著作在未簽訂合約前,出資人和著作人皆享有著作權,當然不能用他人姓名為著作者。


  但一旦簽定了「雙方協議著作權由出資人或指定之人享有」等字句的合約,原作者就視同放棄了自己的著作權,著作權已歸翻譯社獨有,因此就算翻譯社私下與他人交易,將譯者掛上第三者的名字,也不算違法。


  「雖然不合理,但不一定就違法。」謝志鴻說,合約只要雙方同意、簽訂,就是你情我願之事,法律不會干涉。有些看似不合理的合約內容,也因為合約已經簽定,一切塵埃落定,即使事後能拿出原文證明自己是原作者也沒用。


  林佳儀說,大學生都抱著「拿到錢就好」的打工心態,合約內容通常不會多加注意,就她的例子而言,辛苦翻譯十幾萬字的心血,最後即使上調解委員會調解,仍是以「翻譯社支付四千元稿費」收場。


  謝志鴻說,遇到這種情形,唯有事前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問明白再簽,才不會「怎麼被賣掉,都不知道。」


 


(資料來源:聯合報校園特約記者高宛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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