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台北市勞工局表示,除夕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部分行業如餐廳、大賣場等,若勞工在除夕及春節期間工作,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依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違者將裁處新台幣6千至6萬元整。
勞工局表示,2月2日為農曆除夕, 2月3日至5日為農曆春節,這4天為應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凡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主依法應給予員工休假;若勞工同意上班,按勞基法第39條規定,除當日工資照給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或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之後,安排擇日補休。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業鑫提醒,因勞務工作型態不同,上述規定對於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者皆適用;如果勞工是按時計酬,工作日遇春節假期時,雇主也應加倍給付工資。
他強調,若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將裁處新台幣6千至6萬元。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果有相關問題,可撥打24小時服務專線1999洽詢。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10124 記者吳曼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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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除夕至大年初三假日出勤 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傳統且重要的節日,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為2月2日至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
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勞工局同時強調,適逢寒假到來,投入寒假工讀生人數增加,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另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月薪17,880元,時薪為每小時98元,勞工局賴局長呼籲雇主應遵守勞工法令規定,以免違法及損害勞工權益。
(資料來源:全國廣播 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