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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可以比照公務員,放颱風假了!只要上班、居住或是上下班必經的地方,有任何一個縣市宣佈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以放颱風假,而且不須負舉證責任。至於雇主要不要照給工資呢?勞委會則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建議雇主應該要發給勞工薪水。


  颱風來,強風豪雨,走在路上,站都不穩,如果還要出門上班,更可能險象環生。現在勞委會宣布,只要勞工上班、居住或是上下班必經的縣市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以放颱風假。


  舉例來說,如果住在新竹通車到台北市上班的人,途中會經過桃園縣跟台北縣。因此,只要遇到這四個縣市其中一個因為颱風停班的話,勞工就可以不用上班。


  有民眾說:「不出門,風險可以降低;出門風險一定增加。」也有民眾反應:「對勞工是比較有保障,對雇主比較不公平。」


  比照公務員放颱風假,民眾大多表示贊同。只是,那薪水怎麼算呢?以往勞工遇到天災無法上班,還必須舉證,雇主也可以不給薪水。


  但在新辦法中,勞委會則是建議雇主不宜扣工資,而且如果要求員工上班,也應該加發薪水給勞工。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我們基本上會採取比較鼓勵的一種態度,希望我們的雇主宜給我們勞工朋友有這樣薪資的給付。


  勞委會建議雇主最好不扣薪,也讓勞工團體很不滿。認為勞委會態度不明,用建議的,雇主不買單也沒轍。必須修改勞動基準法,直接把颱風列入法定假日,這樣才能保障勞工權益。


 


(新聞來源:今日新聞 2009/06/20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相關報導】



颱風天無法出勤, 雇主可扣當日工資?


文/邱駿彥


勞資Q&A信箱


  時值颱風季節,每次人事行政局只要一發布「颱風停班停課」消息,公家機關都可以不用上班,但我工作的地方卻沒有颱風假可放。我想問,如果因為颱風關係而無法出勤上班時,勞工是否可以請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當日薪水呢?(新竹吉雄)


  我國勞基法中並沒有「颱風假」的規定,因此每年夏天勞資雙方總會因為颱風天無法上班時,工資應如何發給而引起爭議。不過,勞委會在今年6月中旬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便特別規範了勞資雙方應遵守之事項。


 


能否放颱風假? 取決「工作地、居住地、通勤必經之地」


  要點中明令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如果該地點縣市首長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而勞工在出勤有安全上之疑慮時,勞工可不出勤。


  因天災導致無法出勤時,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因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於事後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業務考量須上班? 勞資雙方契約協議 雇主「 宜」另加工資


  但雇主如果因為業務性質需要,無論如何都需要特定勞工出勤上班者,應由勞資雙方事前妥為約定。企業內有工會時,雇主需先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則需經過勞資會議通過。


  對於雇主要求颱風天一定要出勤之勞工,除了當日工資要照給外,宜另外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及其他必要之協助。相關事項都必須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予以明定。


 


不上班,要扣錢?勞基法沒說不可以但要負職災補償之責


  颱風等天災的發生,也是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因此勞工因天災導致無法出勤上班時之工資,法律上無法強求私人企業之雇主一定要發給。然勞委會認為此時雇主應本著照顧勞工的初衷,「宜」不扣發工資。


  本文認為,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雇主最好隨著公家機關是否停班之指標,本著體恤勞工的立場,優於勞基法規定而給予有薪之颱風假。畢竟一年中颱風也沒有幾次,如果讓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萬一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颱風假 勞工不出勤不扣薪

工作、居住、途經地停班 都可休


  勞委會趕在蓮花颱風來襲前夕,公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日起,勞工工作地、居住地以及上班途中所經轄區宣佈停班者,可放颱風假,期間建議不扣工資。目前颱風已經比照公務機關給假的公司,仍應維持現行作法。


  不過,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要求改為一旦轄區政府宣佈停班、當地勞工原則同步停止上班,須維持必要運作的行業,應經報准地方政府、徵求員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到班,並發給兩倍工資。九五聯盟表示,若未獲勞委會善意回應,將號召打工族與勞工抗議。


  依據新修訂的要點,勞工除了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可以不出勤上班外,若工作轄區宣佈停班,或是勞工上班途中,必須行經有停班地區,或是勞工居住地宣佈停班者,也可比照辦理。舉例來說,在科學園區上班的勞工,如果家住台北,則除了新竹宣佈停班時可放颱風假之外,台北或是桃園地區宣佈停班時,也可不上班。


  當勞工無法上班時,雇主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雇等。如果雇主因為勞工未上班強迫以事假記錄、扣發全勤獎金等,則屬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薪,將處以六千到六萬元罰鍰。但雇主若僅扣除當日工資,只要雇主未違反勞資簽訂的工作契約或團體協商等,則雖然本要點建議給薪、仍屬合法。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09/06/20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勞委會新聞發佈頁面】


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出爐,勞工應否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9-06-19


  颱風季節將至,有鑑於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勞委會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多次研商,業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包括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委會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勞雇團體均有高度共識,認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本要點特以「轄區首長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為客觀指標,除對勞工之人身安全有更周全的關照外,亦有助於減少勞資雙方對於應否出勤(停工)之不確定性。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勞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勞委會表示,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更應「疼惜」,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委會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勞委會 


 


【相關檔案下載】天然災害來襲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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