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職人員在工作期間是否適能離開職場親自哺乳?許多女性朋友還是一頭霧水,甚至被老闆硬性規定「不准!」,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意是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營造出友善的工作職場,讓更多人了解性別平等的重要性。〈黃資茗報導〉


  過去女性在職場上與男性在職場上有著顯著的差異,隨著時代的變遷,男女平等,女性意識漸漸抬頭,職業婦女不再只是權力底下的一員,社會不斷的在為女性朋友爭取福利,擁有如此優勢,民眾更應該多了解福利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


  台中縣日前有位女性教職人員,對於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之哺乳時間與主管認知有所分歧,特地向台中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疑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別告知民眾:「1.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是就受僱者如欲親自哺乳未滿1歲之子女時,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上開規定並未規範受僱者親自哺乳之場所,故受僱者如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行為,沒有什麼不可,只有事業單位內如設有哺集乳設施,受僱者宜儘量使用之。2.哺乳時間只在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故受僱者應依其親自哺乳需要提出申請,非以延後上班或提前下班為目的,雇主亦不宜違反事實需求統一訂定哺乳時段。惟依同法第2條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鼓勵事業單位能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落實採取積極的作為,進而營造一個友善的工作環境」,臺中縣政府勞工處期許各業能將性別平等的觀念確實之落實與實施,進而營造一個真正的友善環境。


 


(資料來源:全國廣播 2008/03/21 黃資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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